本院沿革
民國65年奉行政院之指示配合政府政策,從事實質國民經濟外交,深覺國人對於國際市場、投資分析及智慧財產的認識不深,以致經濟發展與投資成長有限, 有鑑於先進國家之研究機構之組織、系統及制度等,本院於民國70年奉教育部許可設立「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」(原中華工商研究所),成為國內僅有之第十 九家之高等學術機構。
至今本院一貫秉持創立精神「專業、學術、權威」從事國內外各種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,並致力協助企業人材培訓、鑑定研究、檢測驗證、價值理算、經營診斷、資格認證及文化出版,藉以輔導企業經營進而提升工商業之投資發展。
現今本院成果更擴大至二岸台灣產業發展與經濟發展、智慧財產權、無形資產、品牌及行銷、技術創新、在職訓練..等研究及規劃,持續積極進行二地產學界 之交流,期許成為工商企業之最佳研究機構,以及提供國內高度之技術研究能力,並擔負我經濟發展現代化之理想實現,以達本院創立精神使命。
組織概況
本院之研究組織主要分為四個研究系,其研究服務內容可分如下:
專業領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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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特色
- 國內獲得政府核准之最高工商學術研究機構。
- 司法判決參考採用最多之鑑定機構。
- 國內分支機構最多之研究機構,服務網遍佈全台地區。
- 國內最具實務性,最接近民間之研究機構。
- 與經濟部、工業局、中小企業處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、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、台灣省發明人協會、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舉辦各種演講聯誼活動。
- 受經濟部委託編擬企業診斷與實踐技術。
-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「鑑價制度與金融體系連結條件與配套措施研究計劃」
-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「智慧財產鑑價服務技術專業研究班」
- 辦理公營事業漢翔航空(股)公司之智能資本及技術鑑價計劃(五事業處之民營化)
- 經濟部工業局「提升製造業合作競爭力」之建立潔淨室計劃核准通過
- 協助經濟部工業局辦理「智慧財產鑑價服務技術專業研究班」。
- 協助司法機構各級法院辦理資產價值或機械品質之鑑定。
機構法源
壹、教育部所頒「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」係「准學校法」,法源精神如下:
一、本辦法由教育部於42年(42)2月25日臺(42)高字第1502號令公布。
二、本辦法訂立之時,係「准學校法」:
1.民國42年公布時,該辦法第5條之規定:「學術研究機構得招收大學畢業生為研究生,但不授予學位。」
雷同昔日補習學校(註:現改稱「進修學校」 或「進修學院」如政大空中行專)當時只能發結業證書,不得核
發畢業證書 (現亦可發學位或畢業證書),故當時視學術研究機構為學校教育人才之一環。
(1) 按當時教育部確實付予學術研究機構招收較大學程度更高之研究生,實施 研究教育。
(2) 公務人員取得是項研畢資格,銓敘部仍予以認定,較學士為高之研究生學歷。(註:當時國內尚無碩士
以上研究生)
2.其後教育部更於75年以台(75)参字第12270號令修正公布與今雷同之13 條條文;將第5條改為第7條,條文
內容則完全相同,同時又增加第12條規 定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比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。」強化「准學
校法」之地位。
貳、本院研究生係屬較學士為高之學力:
本院二年制初級研究生或四年制研究生(含高級、初級),係依據「學術研究機構 設立辦法」第7條之規定「學術研究機構得招收大學畢業生為研究生,但不授予學位。」及本院組織章程第29條招生,依法係屬較學士為高之學力。
参、本院研究生招生核准經歷:
一、73年間奉教育部73.1.12台(73) 高字第1298號函知本院研究生另案研訂招生計畫及簡章報部。
二、77年間奉教育部77.8.15函准招生計劃備查。
三、90年間奉教育部90.1.17台(90) 高(二) 字第90001214號函准招收研究生。
肆、政府機構派員就讀:
本院第一屆二年制初級研究生(78年),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台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、臺北縣政府、高雄縣政府、中國石油公司年圴公費派員就讀 ,不少政府高層官員亦為此制度所培養,對國家、甚會均有重大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