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生院
設立目標:
一、 | 接受政府單位、國內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委託執行各類研究計劃 |
二、 | 培育高級研究人才、企業各界專業人才 |
三、 | 接受政府單位、國內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委託規劃並執行各類課程 |
四、 | 加強與國際學術界交流,以提升國際學術地位 |
服務項目:
一、 | 設計暨執行工商產業研究計劃 |
二、 | 設計暨執行政府單位、國內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委託規劃之各類課程訓練 |
三、 | 培育二年制初級研究生或四年制研究生(含高級、初級) |
四、 | 培育企業各界專業人才 |
五、 | 辦理各項資格檢覈考試及認證 |
研究生法源說明
壹、教育部所頒「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」係「准學校法」,法源精神如下:
一、本辦法由教育部於42年(42)2月25日臺(42)高字第1502號令公布。
二、本辦法訂立之時,係「准學校法」:
1.民國42年公布時,該辦法第5條之規定:「學術研究機構得招收大學畢業生為研究生,但不授予學位。」
雷同昔日補習學校(註:現改稱「進修學校」 或「進修學院」如政大空中行專)當時只能發結業證書,不得核
發畢業證書 (現亦可發學位或畢業證書),故當時視學術研究機構為學校教育人才之一環。
(1) 按當時教育部確實付予學術研究機構招收較大學程度更高之研究生,實施 研究教育。
(2) 公務人員取得是項研畢資格,銓敘部仍予以認定,較學士為高之研究生學歷。(註:當時國內尚無碩士
以上研究生)
2.其後教育部更於75年以台(75)参字第12270號令修正公布與今雷同之13 條條文;將第5條改為第7條,條文
內容則完全相同,同時又增加第12條規 定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比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。」強化「准學
校法」之地位。
貳、本院研究生係屬較學士為高之學力:
本院二年制初級研究生或四年制研究生(含高級、初級),係依據「學術研究機構 設立辦法」第7條之規定「學術研究機構得招收大學畢業生為研究生,但不授予學位。」及本院組織章程第29條招生,依法係屬較學士為高之學力。
参、本院研究生招生核准經歷:
一、73年間奉教育部73.1.12台(73) 高字第1298號函知本院研究生另案研訂招生計畫及簡章報部。
二、77年間奉教育部77.8.15函准招生計劃備查。
三、90年間奉教育部90.1.17台(90) 高(二) 字第90001214號函准招收研究生。
肆、政府機構派員就讀:
本院第一屆二年制初級研究生(78年),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台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、臺北縣政府、高雄縣政府、中國石油公司年圴公費派員就讀 ,不少政府高層官員亦為此制度所培養,對國家、甚會均有重大貢獻。
(附註)
高等教育、高等學術研究之議題,依據本院研究資料顯示,WTO組織勢必在短期之近年要求各國開放歐美營業性大學、學術機構幾乎一致主張各國開放;公益性大學,則尚有持反對者。
例如美國部份的州立大學,但著名之私立大學及部份較著名之州立大學,均巳開始在各國佈局;甚至連保守之中國政府教育部門,都已接納主張開放准許外國大學在 其境內設置分校,以及學術研究機構之進入,如同意美國加卅大學河濱校進入北京,正式名稱為「北京美國加州大學(河濱)国際教育學院」之實質分校進入等,以 達與世界教育制度接軌。
中國政府亦已將教育、學術研究視為產業之一環,歡迎外國投資、進駐,此外經濟學人亦指出,美國早已將大學視為一產業,歐洲却仍保守將大學視為公益事業,歐 洲各名校在國際上,勢必將全由美國各名校取代;經濟學人又指出,歐盟各國如不再重現高等教育之轉變,經濟力永遠無法超越美國等評語,勘值國內政府教育部門 之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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